香港的所得税

来源:宏祥商务  作者:宏祥商务   录入:宏祥商务   字体: 【 字体颜色

一、课程范围

凡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获得的溢利除外)的人士,包括公司、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及自然人,均须缴税。

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港居民的分别。因此,香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溢利,而不须在港纳税,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港经营及溢利是否获自香港,主要是根据事实认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终审法院判决的税务案件。

以下各项均视为来自或获自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1)发因在香港放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的影片胶卷或记录带,或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影片或影带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受版权保护的资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3)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租金或其他类似收费款项。

香港与其他国家虽无一般的税务协议,但香港已与美国签署互免海运事业所得税协议,并与中国大陆达成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双方海运事业的船务入息相互割免缴税。香港税例对海外投资人士并无特别优待。

目前,向非法团公司征收的利得税率为15%,而法团利得税率则为16%。股息收入不课税,股息支出不必缴预扣税,卖出资本性资产所得之利润免税,公司亏损可无限期提列以扣减将来之应课税利润。

二、评税的基期

所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溢利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账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盈利计算;至于1974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开业而账项结算日期每年均截至同一日为止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总额则与开业以来所获得的按税例调整后的利润相等。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消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消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 上一篇: 香港的劳工法律
  • 下一篇: 香港的物业税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站点地图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