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范围
物业税是向香港土地/或楼宇的业主所征收的税项,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15%计税。
二、评税基准
物业的应评税值是根据为换取物业的使用权而付予业主的代价实际租金收入而厘定,代价包括租金、为楼宇的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整笔顶手费、支付予拥有人的服务费及管理费、由住客支付的拥有人开支(如修理费)等等。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是以评税值(扣除业主支付的差饷后)减去20%的修理及支出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
三、可获减免的扣除额
可申请减免的扣除额如下:
(1)由拥有人负责支付的差饷。
(2)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应该课税但已不能追讨的租金(曾作不能追讨的租金扣除但其后收回的款项,在收回款项的年度内,须纳入为用以计算评税值的款项)。
四、供拥有人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如果向应课征物业税的收入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溢润内评定利得税,或物业由拥有人自用作商业用途,则已缴付的物业税可从已评定的利得税内扣除。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法团,则可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申请豁免缴付可从利得税内抵消的物业税。
五、收税程序
向纳税人发出的评税通知书内均列明缴税的期限,倘逾期而仍未清缴全部税款,税务局会就逾期未缴的税额加征5%的附加费,倘纳税人于缴税限期后6个月仍未清缴税款及5%的附加费,则税务局会再加征相等于逾期未缴款项的总额(包括前述的5%的附加费在内)10%的附加费,如到缴税期限而纳税人仍未缴纳第一期暂缴薪俸税或利得税,则第二期税款也视为立即到期论。
税务局局长有权对任何欠税人士采取追税行动,包括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起诉,倘有第三者欠下欠税人款项若准备付款予欠税人时,税务局局长也可以向该名第三者发出通知,规定他将不超过所欠税款的款项交予税务局。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除了须缴付的登录判决时已到期缴付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以下的收费和利息:
(1)法院费用(港币630元)。
(2)定额讼费-传票服务(港币300元)。第一被告人以外其他每名被告的额外费用(港币40元)。
(3)由申索诉讼开始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期间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