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税范围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及退休金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词,包括所有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但此项定义并不影响该词的一般广泛含义。税例对海员、航空人员及其他在香港作短暂停留的人士及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已缴纳在性质上与香港薪俸税大致相同的税项的人士均有特别规定。
入息一词包括各种收入,也包括由雇主免费供给的寓所租值,或该项租值较雇员实际付予业主租金所多出的数目,评税时所计算的寓所租值为:雇主或与雇主有联系的人士给予该雇员的薪酬总数(扣除支出折旧等后)的10%。如雇员自赁寓所,而由雇主补发部分所付的租金,则该寓所将视为由雇主免费供给论,如雇主只补发部分所付的租金,该寓所仍将视为由雇主供给,但未有雇主补发的数额,则视为雇员实际付给雇主的租金。
二、评税基础
薪俸税的课征是以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入息计算,并在该课税年度先行征收一项暂缴薪俸税,到下一年度评定该课税年度应课缴的薪俸税后,已缴付的暂缴税先用以抵消该笔税款,如有剩余则用以抵消下一年度的暂缴税。暂缴薪俸税是根据上一年度入息减去免税项目后计算,如上一年度并非全年有入息,暂缴税则根据该课税年度全年的估计入息减去免税项目后的计算。
三、现时之免税额概述
| 项目 | 金额(港币) |
|---|---|
| 个人免税额 | 108,000 |
| 已婚人仕免税额 | 216,000 |
| 子女免税额 | |
| 第一及第二名子女 | 每名 30,000 |
| 第三至第九名子女 | 每 名 15,000 |
| 供养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 30,000 |
| 单亲人士免税额 | 108,000 |
|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 30,000 |
|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 60,000 |
四、薪俸税税率
| 累进税率 | |
|---|---|
| 项目 | 百分比 |
| 首35,000港元 | 2% |
| 次35,000港元 | 7% |
| 次35,000港元 | 12% |
| 其余 | 17% |
应课税入息净额=入息总额-扣除项目-免税额
例如,您是一位单身人士,您在2001至2002之财政年度内有HK$178,000 的薪金收入,则您该年度的税负就是HK$3,150计算方法如下:
首HK$108,000 : 免税
超出 HK$108,0000 的第一个HK$35,000 : HK$700
超出 HK$108,0000 的第二个HK$35,000 : HK$2,450
五、标准税率:所有收入的15%

